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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识的变革”论和“普遍物的统治”
然而,德国哲学家们提出的通过“改变意识”、“对现存事实进行其他样的解释”来变革现实的主张只是一种毫无道理的想法吗?这些主张仅仅是无视个人的“现实生活”这一意识形成基础的“有关意识的瞎聊”吗?他们之所以怀有“信念、概念、普遍物统治着现实世界这样的观点”,难道不是对这些观念、概念,即“普遍物”作为一种现实的力量统治现实的反映吗?对于这种日常生活中的“观念的统治”,马克思恩格斯论述道:“在个人利益变为阶级利益而获得独立存在的这个过程中,个人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物化、异化,同时又表现为不依赖于个人的、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力量,从而个人的行为转化为社会关系,转化为某些力量,决定着和管制着个人,因此这些力量在观念中就成为‘神圣的’力量。”[4]在德国哲学家们的“观念中”,作为各种“神圣的”力量出现的事物,例如“实体”、“自我意识”、“类”、“人类本身”、“唯一者”等概念,难道不是“一定的、当然不以意志为转移的生产方式内,总有某些异己的、不仅不以分散的个人而且也不以他们的总和为转移的实际力量”的反映物吗?即,他们的各种观念,不是“各种生产以及交往的关系”这一现实基础的直接升华物,而是“交往所形成的……在向各种社会关系的转化”中被物象化和异化了的各种力量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实践的力量”进行的统治在观念上的反映。在这个意义上来看,他们的各种观念就是“概念的概念,抽象的抽象”[5]。问题不是德国哲学家们的观念向“各种生产和交往的关系”这一现实基础的回归,而在于向“社会关系转化”的各种力量是什么。这些力量区别于德国哲学家们的各种“观念”,区别于“交往所形成的……向社会关系转化……的一系列力量”,区别于统治着个人的“疏远的实践力量”。针对这种力量领域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如下论述道:“所反对的……①不是物质关系的现实形式,②甚至也不是作为实际上拘泥于现代世界的人们对这些物质关系所怀的世俗幻想,③而是这些世俗关系的天国精炼品。”[6]这里我们可以区别出三层维度。即,①经验的个人的物质的“各种生产以及交往关系”这一唯物主义基础领域;②“现代世界的人们对这些物质关系所怀的世俗幻想”=“作为交往所产生的力量……向社会关系转化的……一系列的力量”的领域,也就是在日常生活中统治各个个人的“疏远的实践力量”领域;③这种“世俗幻想”的“天国精炼品”=德国哲学家们的“观念中作为各种‘神圣’力量”出现的意识形态领域。如果说①是经验基础,③是思辨的—观念的领域的话,那么②就是实践的—观念的领域。